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中的问题合同纠纷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论文百事通它率先采用于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的货物运输,随后逐步在全球实行。国际多式联运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定义,结合国际实际做法,可以得出,国际多式联运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2)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3)必须是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国际间的连续货物运输;(4)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实行全程单一费率的运输;(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备设施尚需改进和完善。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链。由于该运输链通常是集装箱化的,因此,对船舶、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集装箱分拨中心等基础设备设施,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尤其是长江流域内陆地区的集装箱装卸设备技术水平低,致使集装箱港、站的作业效率低、能力难以发挥。而且,集装箱运输工具也比较落后,铁路、公路专用车辆和内河专用船舶较少,特别是长江干线的集装箱船舶多为旧船改造和部分通用驳船,吨位偏小,运输效率和效益都难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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