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金不因新标准变更 保险合同约定有效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12月22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至此,这起争议达一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3年8月8日,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该县**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包*鹏订立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包*鹏将其所有的陕G00307号大客车进行了保险。经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4年3月9日,包*意(包*鹏雇工)驾驶陕G00307号大客车由河北省文安县返回白河途中,行至316国道1717KM+850M处时,将丁某某(3岁)辗压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9月24日,此案经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致德(丁某某之父)的损失费共计66275.5元(已赔付后剩余33775.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鹏负责赔偿,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照最高法院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由**公司赔偿包*鹏人民币66275.5元。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包*鹏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受害人承担人身赔偿责任,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安康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包*鹏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本案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中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这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故包*鹏主张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包*鹏已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向第三人作了赔偿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可由**公司合理分担。安康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款项规定,判决由**公司赔偿包*鹏人民币43752.75元。

延伸阅读
  • 女子与男友一家自驾游遇车祸截瘫,3个月后男友失联!

    近日,甘肃的白女士反映,称今年4月与男友张先生一家自驾游玩,途中发生意外,与一辆货车迎面相撞。经诊断,事故导致白女士截瘫、身体多处骨折。刚开始张先生一家表示会负责到底,张先生更是告诉她“等恢复好了就去

  • 3名初中生凌晨偷奔驰致严重车祸,已定损43万

    7月5日,陕西的党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介绍,自己的奔驰车在1日凌晨被3个中学生偷走,报警时被告知车辆发生事故,已被交警拖走,保险公司以未成年人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党先生表示,爱车的车头损毁严重,目前

  • 同一车主两辆车相撞 保险到底赔不赔 法院判了

    有网友调侃道,保险公司只有两种情况不赔,分别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虽然是玩笑话,但折射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不信任。据一保险博主透露,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保险纠纷:车主赵某名下的两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