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购房合同才知道是凶宅,如何进行维权合同纠纷

西安律师 2021-12-13 13:50
2018年2月27日出卖人小区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吴某某、余某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 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主要约定:吴某某、余某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交付房屋全款后,开发商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吴某某、余某交付房屋。吴某某、余某为购买该房屋已向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信息服务费,其余房屋尾款向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申请按揭贷款。2019年7月6日出卖人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吴某某签订了《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吴某某支付全款购买该小区停车位。

2019年11月14日,一名安装门窗的工人在该小区施工时,不慎坠落在吴某某、余某购买的案涉房屋外的屋面平台。吴某某、余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退房无果,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余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地下车位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法院判决解除吴某某、余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某、余某已付的购房首付款、车位款及实际支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及利息),银行按揭款数额以返还上述款项时吴某某、余某实际归还的银行按揭款为准。 所谓凶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由于忌讳非正常死亡、趋利避害正常心理,而产生的对该类房屋(特别是住宅房屋)的一种称谓。凶宅不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为法院判决所支持。

凶宅的判断,不能仅以个人的主观感受出发,而是以理性客观人群判断,也就是是否为大众所认同的共识。通常凶宅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死亡原因,应该是排除自然死亡的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二是死亡地点,根据《物权法》(已失效)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定来判断。也就是说,需要根据意外死亡的发生场所具体确定,并且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业主的专有部分。由于人们对凶宅多有避讳,在房屋买卖、租赁等环节一定慎重,必要时可将己方需求写入合同,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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