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合同免责条款合同纠纷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在合同评审和签署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强势一方会提供合同文本,文本的条款当然更多地体现出对强势方的保护,甚至过度保护,这些过度的保护换一种说法则是对弱势一方合同权利边界的挤压,很多强势方制式的免责条款就属于这类情形的典型条款。

免责条款可以分为狭义的免责条款和广义的免责条款,狭义免责条款即对XX情形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广义的免责条款除了狭义免责条款外,还包含限定责任上限的条款(也叫减轻责任条款、责任限制条款),即对超出限额的部分免责。

《民法典》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约束等问题没少操心,主要可见于4个条款,总结为3类约束: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第506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第506条) 3)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本方责任的免责条款(第497条) 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踢出合同 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对方未注意或未理解,对方可排除该条款(第496条) 剥夺主张减/免责权利 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即使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承担,出卖人也无权主张减/免责(第618条)

可以看出,《民法典》为限制强势一方过度利用自身的优势,促进交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平衡,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可谓是有言在先了,小编真的建议和呼吁强势方的专业法律人员不要再过度在合同中给本方减免责了,希望更多地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促进交易实现,做到店大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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