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读【洗钱罪】法律顾问

孙律师 2022-07-29 01:39
解读【洗钱罪】(“自洗钱”也可以构成洗钱罪)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变迁】
1,97刑法,“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
2,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3,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4,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去掉“明知”,但并非对行为人不再要求明知。反而通过对条文表述的调整、删除了洗钱行为中的“协助”字样,从理论上,将“自洗钱”纳入本条规定的调节范畴,行为人实施上述七类上游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也可以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主要区别】
是否通谋,是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键。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别】
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客观上也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
第二,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为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以外有犯罪所得的所有犯罪。
第三,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
【犯罪构成】
1、 行为人明知是上述7种上游犯罪的赃款、赃物或其收益;
2、行为人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3, 行为人实施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安部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十八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1,有罪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 471 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构成洗钱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定,但尚未依法裁判、或因死亡、年龄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但如果上游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则洗钱罪也不成立。
2,无罪案例
杨楠、沈某、周某等犯洗钱罪案(案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刑终36号)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沈某、周某的洗钱行为类型应是“提供资金账户”及“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人明知款项是毒品犯罪所得而仍提供资金账户,沈某、周某跟唐俊没有直接往来;
从沈、周与杨楠的总体账目往来看,沈、周转出给杨楠的款项比杨楠转入款项还要多220万,这与检察院指控沈、周提供账户协助杨楠洗钱相矛盾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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