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嫖娼偷窃,事后威胁发生关系怎么判?法律顾问
哈尔滨律师
2022-05-18 05:14
男子约失足女上门服务,事后发现被盗窃5000元。为弥补损失,男子假冒顾客约女方从事嫖娼交易,事后未付款,女方报警。这构成强奸罪了么?来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事发青海西宁,张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毕业,某学校水电工。去年3月,张某通过某知名社交软件认识女方许某,二人商定以30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许某至男方家中服务,交易完成后,女方趁男方洗澡之际盗走张某包中的5000元现金后离开,并将男方微信号码删除、拉黑。
张某为要回被女方多拿走的2000元,使用其他微信号码添加女方为好友,并约好以2000元的价格在一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到达宾馆房间后,发现是张某便欲逃离,遭到张某殴打,并威胁女方报警追究其盗窃责任,要求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在张某威胁下,女方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对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了手机录像,事后男方未付嫖资。女方报警将张某抓获归案。
一、张某(男)这种行为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提出了三点理由,认为自己不属于强奸:
1、其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系二人约好的嫖娼,其之所以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他2000元。
2、女方见到他虽然想走,是因为怕之前盗窃的事情被他打击报复,并不是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
3、其殴打女方是想就上次盗窃的事教训女方,并不是威胁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强奸的认定非常简单,只看一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本案中,虽然二人约好进行嫖娼活动,男方事后也辩称其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其2000元,但这只是其单方面表述,其并未就该事项与女方进行约定,女方也未收受其任何财物,因此无法据此认定第二次性行为为嫖娼活动。
实际上,当女方到达宾馆见到男方后,已经想要离开了,此行为即是一种取消交易的表示,而男方阻止女方离开,并对女方进行殴打后发生性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本案中的许某(女)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单次盗窃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均可涉嫌盗窃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本案中,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多拿走了2000元,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盗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但具体实践中,也会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判刑,有可能只单处罚金。
三、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性自主权不可侵犯。性自主权与本人的职业、身份等无关,即便双方之前谈好要嫖娼或一夜情,只要女方在事前、事中表示拒绝,男方即不得再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强奸。
2、勿以恶小而为之。对本案中的女方许某来说,其在第一次嫖娼活动结束后顺手牵羊多拿走2000元的行为,实际已经涉嫌盗窃罪,如果此时男方追究,许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本案中的男方张某来说,其财物被盗窃后应该报警,而不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最后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要受三年牢狱之灾,实在是不应该。
3、学法懂法非常重要。这个不用赘述,关注我,学法律知识,免受牢狱之苦。
,
事发青海西宁,张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毕业,某学校水电工。去年3月,张某通过某知名社交软件认识女方许某,二人商定以30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许某至男方家中服务,交易完成后,女方趁男方洗澡之际盗走张某包中的5000元现金后离开,并将男方微信号码删除、拉黑。
张某为要回被女方多拿走的2000元,使用其他微信号码添加女方为好友,并约好以2000元的价格在一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到达宾馆房间后,发现是张某便欲逃离,遭到张某殴打,并威胁女方报警追究其盗窃责任,要求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在张某威胁下,女方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对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了手机录像,事后男方未付嫖资。女方报警将张某抓获归案。
一、张某(男)这种行为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提出了三点理由,认为自己不属于强奸:
1、其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系二人约好的嫖娼,其之所以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他2000元。
2、女方见到他虽然想走,是因为怕之前盗窃的事情被他打击报复,并不是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
3、其殴打女方是想就上次盗窃的事教训女方,并不是威胁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强奸的认定非常简单,只看一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本案中,虽然二人约好进行嫖娼活动,男方事后也辩称其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其2000元,但这只是其单方面表述,其并未就该事项与女方进行约定,女方也未收受其任何财物,因此无法据此认定第二次性行为为嫖娼活动。
实际上,当女方到达宾馆见到男方后,已经想要离开了,此行为即是一种取消交易的表示,而男方阻止女方离开,并对女方进行殴打后发生性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本案中的许某(女)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单次盗窃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均可涉嫌盗窃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本案中,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多拿走了2000元,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盗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但具体实践中,也会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判刑,有可能只单处罚金。
三、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性自主权不可侵犯。性自主权与本人的职业、身份等无关,即便双方之前谈好要嫖娼或一夜情,只要女方在事前、事中表示拒绝,男方即不得再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强奸。
2、勿以恶小而为之。对本案中的女方许某来说,其在第一次嫖娼活动结束后顺手牵羊多拿走2000元的行为,实际已经涉嫌盗窃罪,如果此时男方追究,许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本案中的男方张某来说,其财物被盗窃后应该报警,而不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最后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要受三年牢狱之灾,实在是不应该。
3、学法懂法非常重要。这个不用赘述,关注我,学法律知识,免受牢狱之苦。
,
延伸阅读
-
男子转嫖娼对象138万原配追讨败诉
男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24年5月离婚)向性工作者樊某累计转账138.4万元,其中多笔单次超过5000元的大额支付及书面欠条(如“欠付服务费7.6万元”)。离婚后,前妻高某
-
男子向嫖娼对象转款138万元原配追讨败诉 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子王某向“失足女”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王某前妻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樊某返还138.4万余元及利息。8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吉林省吉
-
鹰潭一“私人影院”套餐服务价格畸高!警方调查发现竟是卖淫嫖娼窝点
看似提供私密观影体验,实则暗藏违法交易。7月21日晚,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成功捣毁一个隐匿于普通居民小区内的涉黄窝点。该窝点以“私人影院”为幌子从事组织、介绍卖淫活动。警方现场抓获4名违法嫌疑人,目前
0/500
发送
赞助链接
相似文章
- 66岁老头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起诉情人索赔55万08-15
- 女儿非要跟我发生关系怎么办08-12
- 和亲女儿做爱犯法吗?08-12
- 亲女儿成年且自愿的情况下每天和亲女儿做爱违法吗08-12
- 13岁和姐姐发生了关系,该怎么办?08-12
- 婚礼后同居近一年无夫妻之实,新郎起诉返还财产称新娘“不让碰”,女方被判返还18万元彩礼08-11
- 男子修行10年还俗 向女儿要赡养费08-10
- "婚内强奸案"将开庭 男方姐姐发声08-10
- 坐月子被逼发生关系 女子打死丈夫08-10
- 男子殴打妻子发生关系被告强奸08-10
- 男子转嫖娼对象138万原配追讨败诉08-09
- 男子转嫖娼对象138万 原配追讨败诉 法律漏洞凸显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