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被执行人证券法律顾问

牡丹江律师 2022-02-18 12:23

怎么查被执行人证券

法院可以通过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协助调查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并且对证券进行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立网络查控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协调解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网络查控试点阶段有关的重大问题。建立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证券的具体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

中国结算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试点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询、冻结(含初次冻结、续冻、轮候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中国结算按照人民法院的请求完成相应的协助执行事项,并将查询、冻结结果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查询、冻结结果反馈提出查询、冻结请求的试点法院。

坚持依法查控、依法保密原则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当坚持“一案一查一冻一用原则”,即只查询、冻结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证券及相关信息,不得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的证券及相关信息;查询、冻结所获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只用于该案件的执行工作,不得用于该案件执行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市值总额信息可以提供给申请执行人等与案件执行直接相关的人员,但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敏感、明细信息的反馈结果不得提供给法院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网络查控涉及的与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禁止内幕交易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规范冻结执行顺序及执行争议的处理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同一批次冻结请求以系统提交时的自然排序作为执行顺序,不同批次冻结请求之间以系统提交的时间先后作为执行顺序。

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证券,既有法定有权机关通过证券公司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柜台提交冻结或者扣划请求,又有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冻结请求的,以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排序作为当日最后到达的冻结请求。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请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 号)关于冻结的有关规定。本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法发[2008]4 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民法院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就执行被执行人证券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依法协调解决。争议协调解决期间,中国结算控制发生执行争议的相关证券,不协助任何一方执行。争议协调解决完成,中国结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协商的最终结论处理。

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执行工作中,应当符合中国结算依法制定的协助执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登记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

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股权执行首先要考虑到经济合理原则,有效地发挥财产权益的价值。尽管股权作为财产权益之一种,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到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毕竟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质,股权的执行不可能不影响到新旧股东之间的合作,所以对其他股东的意愿也应予以适当尊重,但这种尊重也并非一味地迁就,台湾有学者认为:“对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额,虽非不得为执行,惟于发禁止命令后,若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或监察人,非得其他全体股东之同意,不得为命令让与或管理之处分。”依该观点,股权执行之强制性难以得到体现,另外,也不足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实际上,在股权执行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之意愿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转让,一般来说,股东之间的转让没有什么限制,但在向第三者转让时,则一般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必须已经全部履行了约定的缴资义务;转让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还须履行法定的在公司的登记手续。另外,股权转让还须到公司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股权执行,除应符合前面所述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执行令等。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

3、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首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保障;其次应允许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受让人,如果不购买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让人的方可视为同意转让,强制执行始得开始。

4、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如果股权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原股东仍享有剩下的股权;如果股权价值低于执行数额,则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留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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