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顾问
代持股协议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股份的协议。也可以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委托代理关系。实际出资人又可以称之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人,但是其姓名或名称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上;而名义股东,也可以称之为显名股东,是指没有向公司出资,但是其姓名或名称却记载于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登记文件上的人。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但却具有相对性,即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效力。从形式上看,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股东责任。换句话说,当公司的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名义股东来承担,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具有合同相对性的代持股协议进行抗辩。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九民纪要》中对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作了规定:首先,隐名股东要证明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知情;其次,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没有任何异议。最后的最后,股东还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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