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开庭 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2-01-16 20:52

  9月10日上午9点,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货拉拉司机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案。从周某春家属处获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将分别为周某春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

  家属称,进行罪轻辩护的律师告知,周某春已经签署认罪认罚书,检方量刑建议为判1年,可适用缓刑。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则告知,9月9日下午会见了周某春,并就无罪辩护进行了交流。

  据今年3月3日长沙警方通报,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20时38分,周某春与车某莎取得联系。跟车途中,车某莎坠车伤重,最后不治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司机偏航,女子坠车

  车某莎坠车之前,在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逝者已逝,货拉拉方面无法提供车上录音录像证据,曾让该事件陷入舆论漩涡。车某莎家属发帖引爆舆论,媒体跟进报道,话题“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在微博的阅读量达到14.8亿。

  “司机意图猥亵”“女孩跳车前发生了忍无可忍的事”“女孩是被司机推下车的”“强奸未遂谋杀?”各种猜测曾让车某莎坠亡案显得神秘而离奇。而引发这些猜想的一个基础事实是,周立春行车过程中出现过多次偏航,与货拉拉App推荐路线不一致。且偏航行驶的路线,是双向两车道的小道,夜晚路灯不亮,几乎一片漆黑。

  3月3日,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了详细的警情通报。通报中,警方至少回应了五大疑问。关于偏航,货拉拉App导航总里程11公里,路上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司机偏航后的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行驶时间可节省4分钟左右。周某春向警方供述,他当时为了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所以更改了行车路线。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货拉拉导航显示的路线是,岳麓大道-东方红路,这是两条垂直交叉的城市主干道。周某春驾车偏航的路线是,从岳麓大道下匝道到旺龙路,然后从旺龙路右拐到麓松路,然后左拐到佳园路,再右拐到林语路,在该路段行驶300米后左拐到曲苑路。偏航路段是周某春家附近,路两边是工厂和物流园,路灯不太明亮,整体光线昏暗,但车流少。

  关于性侵嫌疑,警方的现场勘查结论显示,周某春和车某莎在车内没有打斗痕迹,车某莎的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开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衣裤、指甲均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

  关于女子跳车方式,专案组进行的模拟坠车实验显示,若实验对象起身将上半身探出车窗外,可以导致从车窗坠车的结果。所以,不排除车某莎当时是将上半身探出车窗外,导致其从车窗坠落。

  关于司乘矛盾,警方查明,车某莎先后15次从一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其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莎上车出发,并告知她,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莎未予理会。出发后,周某春又问,到达目的地后是否需要卸车搬运服务,仍然遭到了拒绝。

  同时,在偏航行驶的过程中,车某莎多次提出车子偏航了。周某春起初未搭理,然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莎不满。当晚,周某春驾车与车某莎前往目的地中途,周某春为节省时间更改了路线。车某莎多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未予理睬。车某莎随后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春未予禁止。车某莎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拨打120,随后拨打110报警。

  涉事司机留下的录音

  司机偏航及恶劣的口气,最终引发女孩跳车?还有另有原因?

  周某春的妻子李某平告诉澎湃新闻,丈夫曾在被警方传讯之后,在家里录下一段6分钟的语音介绍事情的经过。“我就是怕他在被公安叫去(后),我去请律师说不清。”

  录音中,周某春介绍了上述与警方通报基本相同的内容,在从岳麓大道匝道转入旺龙路,系统显示偏航之后,车某莎提示偏航,周某春没有解释,后来车某莎再次提出偏航,周某春表示不会多收钱,但其口气不太好。“当时我讲了一句话,我说,为了你这三十几块钱,我开车过来,搞了两个钟头,还要等你搬,还不知道么子(什么)时候回去,已经这么晚了,已经快9点半了。”周某春说。

  接着,他描述了车某莎跳车的过程:“我想快点把单送完,快点回去。因为我电车还要充电,要充个把钟头。第二天早上还要5点多钟起来送货。快过年了,货比较多,约别人6点钟。我就想早点搞完,把电充足,早点回去。我就速度蛮快,直接走林语路,上曲苑路。这期间,她又说了一次偏航了,我还是没搭理她。到路中间,她又说了句,师傅你偏航了,然后她就往车右边一转,我还没反应过来,她就跳下去了,情况就是这样。”

  澎湃新闻注意到,关于此处,警方的通报是: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路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

  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

  警方通报显示,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时间是21时30分34秒。澎湃新闻实地测量发现,佳园路是一段344米长的路,林语路是一段312米长的路。而旺龙路和麓松路一段也均只有一二百米长。

  李某平称,周某春当晚被警方传讯之后,2月8日回来对家人说自己“没事”。但被送至医院的车某莎因抢救无效于2月10日去世。全家人忐忑过了一个春节,2月22日,车某莎坠亡疑案在网络发酵,2月23日,周某春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周某春妻子李某平说,“整个过程可以说是一瞬间,时间太短了,我老公根本没反应过来,不知道她怎么就跳车了,这是我觉得给我老公定罪冤枉的地方。”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付其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

  1、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 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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