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诚信又一卖房人“栽了”法律顾问

律师网 2022-01-16 04:01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房屋涨价部分是指购房人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房屋价格至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法院主张权利时的房屋价格差,是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出售价格的时间节点一般是从买房人起诉时或者卖房人书面要求解除合同时确定,具体如何确定当时的房屋价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或者评估机构确定房屋涨价的金额;二是通过双方提供的周边房屋价格及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价格;三是通过市场均价予以确定涨价金额。

  近两年来,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于是,“一房二卖”的违约现象不断涌现。为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对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因此,提醒广大的房屋卖卖合同的立约双方,尤其是房屋出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诚信履约,否则,必将承担沉重代价。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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