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公开后,竞业限制义务消灭举例法律顾问

兰州律师 2021-12-31 03:52

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秘密的公知不是职工本人过错,如果由于职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公知,职工本人应负一定法律责任,如推迟其自由使用的时间。

竞业限制合同举例及评述

(1)合同目的

由于企业进行巨大投资和努力形成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客户联系和其他有关合法权益,如商誉,关系着企业在竞争中生死存亡,离职职工承认企业因投资、培训而产生的权益,因此离职职工同意下列内容。

(评论:本条目的在于叙述产生竞业限制合同的原因。这里没有将竞业限制的原因单纯规定为商业秘密,还包括商誉、投资、培训等产生的权益,目的在于增强合同的合法性。)

(2)时间、地域、领域

在劳动合同终止××年内,在××地域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从事××(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的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约定。

(评论:本条是竞业限制条款,对禁止从事的范围,可用合同附件进一步限制和说明。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对竞业限制领域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其上下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根据竞业限制合同可以禁止离职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错误的原因是:抄袭了公司法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的规定,结果是为侵害一般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错误的法律依据。承担竞业限制的人员,不仅是高管,还包括其他涉密人员如技术、销售人员。这些人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其涉及的具体秘密领域,而不是本单位的全部产品或业务领域。正确的做法是规定,竞业限制的领域不得超出在职时涉密范围,超过者无效。)

(3)禁止劝诱职工

在劳动合同终止××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上的职工,离开企业。

(评论:本条款为禁止劝诱职工条款。企业高级人才对下属或同事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十分了解,在其离职前、后可能劝诱他们一同离开企业,形成所谓集体叛逃,对企业商业秘密构成重大威胁,因为若干人的记忆,比个别人的记忆要全面,而且由于相互启发,总体记忆比个别记忆要精确得多。产生这一条款的原因,并不限于商业秘密,也可能是其他可保利益,如公开的客户关系。)

(4)禁止掠夺客户

离职职工同意,在离职后××年内,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初级产品的供应客户和企业产品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评论:离职职工为了创业或为竞争企业准备见面礼,在离职之前会劝说、诱使客户转移。本条禁止掠夺客户,包括秘密的客户,也可以包括公开的客户。如果订立本条款,离职职工违约时,企业就可以追究合同责任。但如果离职职工能证明客户是自动转移业务,不负责任。由于本条约定限制的范围较宽,所以根据情况还可以进一步限定,如规定离职职工:不得带走离开企业前一年内企业的客户;或者不得带走离开企业前一年内其从事业务所接触的企业的客户。)

(5)补偿费

企业与离职职工同意,虽然以上商业秘密、客户联系和其他权益是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企业对离职职工因承担以上义务可能受到的损失,仍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企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向离职职工支付其离职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

(评论:在某种情况下,企业为“花钱买踏实”,可以给予更高补偿费:使补偿费高于职工离职前最后一年工资的数倍;或使离职职工实际收入高于其从事竞争业务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补偿应该提倡,在可能适用地方法规条件下,如果地方法规有补偿费规定,则最好遵守。)

(6)争议的解决

选择1: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选择2: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

(评论:竞业限制合同纠纷在我国应该属于劳动纠纷,但企业与离职职工对纠纷解决条款,有若干选择。如果对主管解决争议机关的权限一时摸不清楚,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是万无一失的。)

(7)效力可分割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具体条款,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修改,还是法院判决部分无效或进行修改,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评论:由于利益冲突,所从对上述竞业限制合同中有否可保利益,约定和补偿是否合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离职职工可能产生重大争议。合同条款在实践中被宣告无效或进行修改是经常发生的。本条约定就是针对这种情况,防止因合同的部分无效、修改,而对合同的总体效力发生争议。)

(8)声明为真实意思

本竞业限制合同完全出于企业、离职职工的真实意图,离职职工没有受到企业方面任何暗示、强制,所接受时间、地域、领域限制完全自愿。

(评论:本条款的目的,在于一旦日后发生纠纷,企业方面可以为自己辩白。不过为了保护弱者即职工的利益,是否受到了强制,应以实际的司法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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