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代位继承的例外情形法律顾问

长春律师 2021-12-21 21:55
在《 民法典》施行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该规定,代位继承只发生在处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给继承法律带来适用的压力,可能会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情况,同时也为了解决家族财富传承等问题,《民法典》中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据此,《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

但在当前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否适用该规定而认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之子女对遗产进行代位继承,则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被继承人系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死亡的,其兄弟姐妹之子女当然可以《民法典》在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代位继承。

那么对于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死亡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因此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情形下当事人能够进行代位继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二是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也就是说,若被继承人还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时候,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就无法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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