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疏忽致2岁幼童坠亡,检方为何不起诉?法律顾问

云南律师 2021-12-21 07:29
2岁幼童被保姆独自留在家中,不慎从23楼意外坠亡。保姆梁某以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立案侦查,被刑事拘留后没过几天,梁某就被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什么?检方又为何对梁某不起诉?

事情经过

2020年12月15日,梁某独自一人在解女士家里照顾宝宝,当天10点左右,梁某将宝宝带至居住在同小区的她女儿家中进行照看。没过多久,由于宝宝要换尿不湿,梁某将孩子独自一人留在阳台处晒太阳,自己回到雇主家中去取尿不湿。

等到梁某折返回女儿家中时,发现宝宝不知所踪,便立即联系解女士和女儿,但当时并未拨打110报警。

直到邻居在草丛中发现了宝宝的身影,这才被送往医院急救,但在1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宝宝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当天,梁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杭州市闻潮派出所对此事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17日,梁某被刑事拘留。但没过几天,梁某被取保候审。直到2021年10月26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解女士曾签署《谅解书》

梁某被刑拘后,据其女儿左某称,事发后她和她的母亲都处于深深的自责之中,她还多次前往解女士家中,希望能取得她的原谅,甚至产生了带着自己的女儿自杀以死偿还的心理。

12月20日,解女士和梁某的女儿左某,在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居闻潮派出所的调解室,签署了《谅解书》。据解女士称,那是为了不让左某抱着自己的女儿想不开跳楼才签的,并且没有要一分赔偿,只是为了一个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

检方为何不起诉?

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满检方决定,受害者家人已上诉

据梁某称,是因为解女士家里的空调坏了,杭州天冷,所以她才将宝宝带去女儿家晒太阳的。后因宝宝需要更换尿不湿,她才将宝宝独自留在阳台处晒太阳,返回雇主家中取尿不湿。

但在解女士看来,梁某是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左某做家务,才特地将宝宝带过去的,由于保姆女儿家中的窗户没有安装翻护栏,宝宝才会坠楼身亡。

保姆在工作时间把宝宝带离我的家去她女儿家帮忙,存在严重的失职和过失。在知道自己女儿家的玻璃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还把我女儿一个人反锁在家,才导致了悲剧发生。解女士不满检方决定,已提交申诉。她认为保姆应该在该事件中承担责任,希望能给孩子一个说法,让孩子入土为安。

此事一出,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对于检方不起诉表示不理解,认为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论怎样看护人都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应该考虑到其中的危险。

也有人认为,逻辑上存在悖论,如果监护人跑了,孩子坠亡就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就会有很多失职父母也会站上刑事审判席被告位置。

因为一时疏忽大意,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她们曾经关系亲密无间、无话不谈,可是因为一次意外,导致一位母亲痛失孩子,也让他们今后不得不一直活在仇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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