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后财物被盗,女子怒告商场、停车场,结果......法律顾问

西安律师 2021-12-17 17:16
贵重财物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需要担责吗?最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王丽在一商场购物,将车停在了对面的停车场,购物出来发现车窗被砸,车上包含两万元物品的背包被盗。 之后王丽直接将商场、停车场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商场和停车场应与直接侵权人一起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车辆维修损失、车内物品损失以及误工费总计26951元。 庭审之中,王丽表示,自己因购物和停车行为和商场与停车场形成了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商场和停车场有责任保护顾客的车辆及财产安全保障。

商场方表示,王丽在商场购物,商场仅需承担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涉案停车场并非为商场经营,王丽的财产损失不在商场的监管范围。 停车场方表示,停车场有50个车位划归给商场管理,王丽的车辆刚好停在该区域,却王丽本次为免费停车,所以停车场不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该盗窃行为为两人作案,两人已被抓获,且窃取车内双肩包1个、汽车钥匙1个、现金10元等物品;涉案双肩包及汽车钥匙已起获并发还,涉案钱款10元未起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丽的车辆损失和财物盗窃由盗窃人两人作为直接、共同侵权人,应对相关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王丽要求停车场和商场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不适用于该情形。商场和停车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故王丽要求停车场与商场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王丽主张的赔偿,其中车辆维修损失1951元并提交了发票和维修结算单,故对该部分损失数额应予以确认。 主张的其他车内物品损失2万元及误工费5000元,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系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951元,驳回其他诉请。 在本案中,停车场对车辆承担的是停放服务,其义务的主要内容仅为看管车场、引导车辆停放,并维持车场秩序,并非保管义务,如果要形成保管义务,需要将车钥匙和车内物品交付给保管方,然后才会对车辆和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购物停车时,贵重物品还是随身携带更为稳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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