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7万被起诉,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法律顾问

河北律师 2021-12-17 17:16

市民陈先生曾办了一张信用卡,由于长时间未付欠款,他的卡债累计上万元。银行将其诉诸法院追偿,而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先生仅需支付其他费用12元。

 案件回顾

 法院判决

 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首先,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持卡人陈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同时,其在发现案涉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后即与发卡银行联系,查询到非其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履行了其能够完成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对案涉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无证据显示收单银行存在过错

  其次,掌握持卡人全部信息的是发卡银行,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6.10规定,刷卡交易时,收单机构是根据发卡机构给出的应答作为交易确认的基本信息。

  参考《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相关约定:如果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或终端显示“联系发卡银行(01)”,丙方(特约商户)应通过乙方(收单机构)联系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身份进行确认。

  可见,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也只有掌握全部持卡人信息的发银卡行才具有鉴别真、伪卡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商户、发卡银行应对此案负责

  而《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签名审核条款,及前述《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均要求特约商户必须审核持卡人签名。案涉伪卡交易特约商户电器店经营者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核实持卡人签名的义务。故电器店对案涉伪卡交易亦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发卡银行与梁某对案涉伪卡交易本金损失35000元,各承担50%责任。

  关于利息。案涉伪卡交易发生于2013年3月14日,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进而导致至本案受理之日,产生4年多的利息,共计39118.04元,该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各位街坊

  要妥善保存信用卡密码

  若遇到异常情况

  立即联系银行、报警处理

  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禅城法院、小强热线、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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