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连带责任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法律顾问

东方律师网 2021-12-17 17:16

导读: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条件成就时,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别的途径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担保人连带责任以及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

一、案件事实

原告屠四荣为与被告孙红军、浦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9月28日,被告孙红军因与他人合伙开厂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时间一个月,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浦菊华愿意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孙红军在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红军立即归还原告屠四荣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1年1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被告浦菊华对被告孙红军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红军、浦菊华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约定偏高,本院可按原告请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浦菊华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浦菊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红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孙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屠四荣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9年1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

2、被告浦菊华对被告孙红军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浦菊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红军追偿。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担保条件成就时,保证人对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文章来源:淘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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