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事务

绵阳律师网 2023-04-30 02:20

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办理退税的流程如下:

1、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税票、原发票、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复印件,交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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