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注销,原告应该如何提起诉讼公司事务
甲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发现,乙公司的股东为逃避责任,在向登记机关承诺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于2018年8月将公司注销。在这种情形下,甲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呢?
乙公司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将公司注销,该时间晚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判决是在被告主体已经不存在的情形下作出的,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甲公司自然也无法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之规定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错误的判决进行撤销。因本案的性质为侵权之债,且乙公司股东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甲公司也可以以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如果乙公司在判决后注销的,甲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乙公司的股东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注销的,那么就不存在被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但是,因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前已被注销,主体已不存在,甲公司还是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只有以注销的股东为被告,再向法院提起一个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乙公司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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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期清算注销,挂名小股东全额承担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追不到股东头上。但例外情况也存在,常见情形包括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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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定程序注销的公司,股东仍应对员工工伤待遇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于2015年1月14日刊登注销公告,2016年1月28日作出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并于2016年2月5日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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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债权人的债务找谁清偿呢?
有限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因其设立便利、准入门槛低、责任独立等特性,成为企业创办者的首选投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在公司对外负担债务时由公司财产清偿。但在公司注销后,如果债权人发现仍存在未结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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