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嫖娼被拘留,遭公司开除后索赔16万,结果......公司事务

郑律师 2021-12-23 18:02
员工因嫖娼而被拘留,被公司开除后索赔16万,法院会怎么判呢?

小张是一名仓库管理员,2009年进入某公司上班,2017年1月1日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安排在操作岗。

2020年7月17日,小张因嫖娼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期间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2020年7月24日,小张被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7740元及2020年7月工资3600元,合计16万多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之后,小张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小张认为自己在公司任职十一年,仅因一次行政拘留就被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规定不合理。

公司表示,根据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2019年版)》规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本数)的,或累计旷工六天以上(含本数)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经济补(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从三个方面审查:

1.劳动合同依据是否合法

公司规章制度经过公证,并经过了民主程序,依法进行了公示。故可以认定该员工手册依法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流程,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对此,小张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其合理性有异议。

2.小张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法院认为,小张作为公司的老员工,更应该严于律己,结果其不仅没有做好一名老员工理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还违背了社会公德,触犯法律。在被处以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之后,客观上不能提供劳动,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故公司以行政拘留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3.小张旷工的事实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旷工有明确的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且该规定已经经过民主程序,依法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小张认为旷工应是主观故意,而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工作,且也已经想方设法通知用人单位。

法院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无正当理由、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本案中,小张向用人单位请假的理由并不正当,也不是劳动者只要请假,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

另外,小张的违法活动,存在主观故意,后续影响且都是由嫖娼活动引发,不能因为电话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上班,先前的违规行为就予以合理化、正当化,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呢?

法院认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已经征询了工会意见,履行了解除的法定程序,小张认为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张在公司工作11年,作为公司的老员工,理应更加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不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甚至还做出了违背社会公德,触犯法律的行为,在被拘留之后,不加以反思自己的行为过错,还认为一次违法就解除合同不合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触犯法律,就要接受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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