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能否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公司事务

上海律师 2021-12-13 13:50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3)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4)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延伸阅读
  •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特点

    (2)投资基金不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避免了投融资双方利益失衡,融资方资产流失及丧失控股权等弊端。外国直接投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

  • 券商、基金设境外经营机构新规:禁止从事与金融无关业务

    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规则体系也在持续搭建。5月4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

  • 车祸致工伤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

      职工王先生两个月前因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他无法向李某索赔。他听朋友说,《社会保险法》第42条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