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能否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公司事务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3)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4)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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