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中股权代持公司事务

贵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股东(真正出资人、受益人)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公示的股东并不一致,股权代持安排则是产生这种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那么股权代持到底有效与否?以及如果股权代持无效,真正的出资人和约定受益人的经济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股权代持是否有效? 答案是要区分情形,即看法律法规是否有禁止性股权代持规定,有禁止性股权代持规定的,股权代持无效;无禁止性规定的,股权代持有效。 具体来讲,典型的无效股权代持情形如: 1)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证券法》和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真实,以保障信披要求、关联交易审查、董监高任职回避和交易约束等监管措施不至于落空,达到保护相关投资者的作用。 2)主要金融类企业股权禁止代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8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30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38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他人代持或接受委托代持相关金融企业股权。 3)规避外资准入或股权比例限制的股权代持无效,相关规定依据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这里一般指的是行业准入,另外还有一类就是涉及保密管理需要的实体。

虽然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但现实中还是大量存在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这对实际股东、对上市公司实际上还是存在较大风险: 对实际股东的风险:则因为代持名义股东能否按实际股东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并向实际股东转移股权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代持人的可靠性以及人员选择就极为重要(当然如企业员工持股等很多情况下,实际股东未必能有对代持人的选择权)。 对上市公司的主要风险:则是公司是否明知这种代持行为,明知情形下一旦被查实可能面临证券监管处罚所以上市公司、准备上市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企业董监高和相关职务人员与代持知情划清界限,可能对企业未来避免遭受监管处罚有所帮助。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没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形下,该代持行为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承认其有效。但这种代持有效也有限制,即代持关系仅及于实际股东和代持名义股东之间,要想及于代持股份投资的目标公司,转为显名股东登记,需要经50%以上股东同意,另外这种代持转实名的股权转让,还可能会因其他股东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而受影响。 股权代持无效时,实际股东经济利益如何救济? 股权代持无效,并不是说实际股东的利益就完全被剥夺了,代持无效更多地体现为这种代持效力不能及于第三方,如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善意的利益相关人,但在代持人和实际股东之间,代持人仍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实际股东履行守约、谨慎和勤勉义务,实际股东有权向代持人主张利益归还,并基于代持人不当处分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考虑到股权代持对实际股东的风险,人性在巨大利益面前也未必经得起考验,为避免实际股东事后遭遇的困境,小编建议实际股东在做安排代持时,除了选择适当的代持人之外,最好能对代持股份通过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做适当保护,以确保代持股权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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