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劳务费法律法规(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有什么规定吗)工程建筑

哈尔滨律师 2021-12-13 13:50

1.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如何确定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3、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8、工程预算书;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10、安装工程定额基价;11、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3.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哪位仁兄有啊

总说明 为巩固北京市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拖欠隐蔽化和产生新欠,改变统计工作分散、薄弱的局面,加强宏观管理,统一、规范地做好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掌握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统计工作一项基础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及有关的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三类资质等级按施工资质序列可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填报统计报表。 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

三、统计方式: 本市区、县属企业按法人注册地的原则统计;本市集团(局、总公司)下属企业按集团(局、总公司)的原则统计;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法人按所属省份的原则统计;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在京建筑业企业分成统计组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填报报表: 1.《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 2.《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五、填报方法: 1.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具有三类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包括本市的、外地进京的,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

属于发包建筑劳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属于承包建筑劳务工程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2.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为各类基层填报单位的一级汇总单位,其对应关系为:区属企业上报各区(县)建委并汇总;集团(局、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上报集团(局、总公司)并汇总;有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进京企业上报各省驻京建管处并汇总;本市其它施工企业、无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进京企业、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施工企业,分成统计组并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3.各建筑业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采集情况和统计数据,经整理后进行网上填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将所属基层填报单位的数据在网上进行审核、汇总,统一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六、规定与要求: 1. 统计报表从2007年4月份开始定期上报。4月初所上报报表的报告期为1-3月份。

2007年春节前大量支付的2006年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数额,不应纳入2007年的报表。 2.报告期统计数字的截止日期均为报告期的最后一天。

正常情况下实行季(月)报制度,报告期为“季(月)”。年末结算、支付高峰期,根据领导要求,实行周报制度,报告期为“周”。

3.统计报表上报时间: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报送时间遇到节假日一律顺延。

4.统计报表原则上要求企业进行网上填报,并按照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上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

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报表时,可以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做到字迹清晰,不得复写、复印,将书面报表的原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 5.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情况明、数字有依据。 6.统计报表中,(京建施统4表)甲16栏“人均支付工资”的金额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其它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京建施统3表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季(月)报 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 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⑵结。

4.我国法律对工程款结算是否有期限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规定: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规定: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5.工程结算中总价措施费的结算有什么规定

没有,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加强工程结算审核尤为重要,对投资方而言,能控制投资造价;对承包方而言,能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切实解决工程结算审核中的常见问题,搞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是工程建设有关方面共同关心的大事。

工程量的问题:工程量是计算工程一切费用的基础,工程造价会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对工程结算造价影响极大。为了达到提高工程造价的目的,施工单位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加大工程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群体工程或大型工程中,经常由两个或以上的施工单位共同承建、这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叉工程重复计费的现象:特别是对交界工程,从基础、砌墙体开始,到楼层找平,屋面防水找平,结构粉刷。两个不同的施工单位都报价因而造成重复计算。

2、有的工程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了工程项目,在计算时计算了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却不扣除图纸内原有项目的工程量,使工程量重复计算。

3、计算工程量时该扣减的工程量未扣除,如计算砌体时不扣除门窗过梁、圈梁、构造柱、门窗洞口射钉块、厨房卫生间止水台等。

4、有的项目其工程量已经在定额分项中全部包含,又单独计算,如散水、刚性防水屋面、砼路面定额分项中已经包含了做分格缝、嵌缝等内容,在计算时又单独计算伸缩缝工程量。

5、有的项目其工程量已经在定额分项中部分包含,又单独计算,如块料楼地面分项中已经包含部分砂浆结合层的厚度,在计算找平层厚度时未扣除该部分工程量。

6、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有的项目其工程量已经在工程量清单分项中包含,又单独计算。

7、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清单工程量按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人为加大工程量。

6.劳务费税法规定是什么

劳务费税法规定如下: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因此,你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

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7.工程劳务费是否属民工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劳务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你们长期雇用固定人群的话,可以立工资科目,季节性临时性雇用的话,建议立劳务费科目。

延伸阅读
  • 2021年工程款类型与欠款纠纷有哪些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  工程款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

  • 怎样讨要工程款项

    福建某建设公司于2005年承接了沪蓉西高速公路部分标段的工程,为此**建设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一些小的施工队。这些小的施工队一般是由几十个农民工组成,其中一个人牵头。他们的工作内容是挖坑,打涵洞等体力

  • 无合同工程款立案条件

      一、无合同工程款立案条件  无合同工程款立案条件总结如下: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护,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当一方起诉时,须先呈交公诉书,并按另一方的编号呈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