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总承包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法规浅谈我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制度)工程建筑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1.工程法规浅谈我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制度

你看看,不知道你要找的是不是这个法律制度啊: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3.当事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6.工程名称和地点;7.工程范围和内容;8.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9.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10.工程造价;11.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12.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13.材料和设备供应和进场期限;14.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十、违约责任。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 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程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 同。第八条承包合同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全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发包方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拨款和结算;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帅发包方解决 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方1.施工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

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 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已完成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合同工期。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 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 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 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

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二、承包方的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

2.工程法规浅谈我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制度

你看看,不知道你要找的是不是这个法律制度啊: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3.当事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6.工程名称和地点;7.工程范围和内容;8.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9.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10.工程造价;11.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12.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13.材料和设备供应和进场期限;14.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十、违约责任。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 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程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 同。第八条承包合同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全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发包方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拨款和结算;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帅发包方解决 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方1.施工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

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 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已完成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合同工期。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 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 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 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

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二、承包方的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

3.法律对建设工程总承包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建设工程实务中,涉及到的术语更多地表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这两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特别是承包人这一概念的法律含义更是丰富多彩,涉及到与许多概念的交叉。一般情况下对发包人这一概念的理解比较统一,很少发生歧义。

但工程实务中,对承包人这一概念却理解不一,各持己见。根据我国现行法的一般规定,承包人可分为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工程实务中对总承包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总包单位”)的理解分歧较大、结论不一。那么怎样从法律上正确理解“总承包人”这一概念,以及根据不同理解所产生的不同结论怎么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澄清,以供参考。

对总承包人(总包单位)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源自我国法律制度中“两个总包”的法律关系。那么我国法律中的“两个总包”是指哪两个总包、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工程实务中应如何正确认识两个总包以规范操作,本文试析之。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

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 2、资质要求不同。

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

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

3。

4.施工管理总承包 什么法律有规定

“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5.《建筑法》对工程的总包与分包的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合同方面要看《合同法》。

6.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以下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了解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最后了解发包人的资质情况、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工程承包(project contracting)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7.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有关的主要法规有: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哦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六部规章和规范文件。

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无效。

2、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三、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这些工程项目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8.什么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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