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被侵害,缘何被驳回?房产纠纷

杭州律师 2022-12-14 2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近期,槐荫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被侵害请求赔偿,但其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原因何在?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民一庭王辉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共同探讨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日,楚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陈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商铺一处,租期为一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租金80000元,押金4000元,押金于合同期满后退还。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仍需续约,承租方(甲方)享有优先权,租赁双方需在租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是否续租,如乙方续租,需签订新租赁合同,并在5日内足额缴齐商铺租金及押金。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押金。楚某向陈某出具了4000元押金的收据。

合同到期后,陈某搬离了涉案房屋。楚某未向陈某退还4000元押金。后楚某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陈某认为,楚某没有询问陈某继续租赁与否,径自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侵犯了自己的优先承租权,且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押金,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楚某退还商铺租赁押金4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因侵犯陈某的优先承租权而造成的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楚某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

庭审中,原告陈某称自己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就已经告知楚某其家里有事,就不再租了。

经审理,槐荫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陈某与楚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陈某与楚某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陈某也已腾退房屋,故楚某应当于合同终止后向陈某返还押金4000元。陈某要求楚某退还押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主张其优先承租权受到侵犯,槐荫法院认为,优先承租权存在的前提是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本案陈某在诉讼中称其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就告知楚某其家里有事不再租了,并未提出续租,不具有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故陈某不享有优先承租权。陈某以优先承租权受到侵犯为由主张损失15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退还押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其阐述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保护承租人权利及居住稳定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果出租人未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人,或者未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以决定是否继续承租,直接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应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现阶段,在《民法典》中对于这一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民法典》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侵犯优先承租权的,使得承租人丧失了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租赁房屋的机会,出租人应当对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承租人如果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租赁房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可以参考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在租赁期内;(2)出租人有租赁房屋的行为;(3)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4)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承租;(5)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不构成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侵害。结合本案案情,陈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承租,不具有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其主张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当然不能被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来源:槐荫法院 何江浩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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