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贷款吗房产纠纷

杭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一、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贷款吗

1、贷款合同未对提前还贷行为作出约定的情况

购房者的提前还贷行为除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并不构成违约。从表面上看,由于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的还贷截止日期及每月的还款数量、利息,因此购房者提前还贷的行为确属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允许提前还款,所以除协议中另有约定外,购房者可以提前还贷,而且不必支付违约金,只需按原期间支付利息即可。

2、贷款合同对提前还贷行为作出约定的情况

如果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购房者提前还贷属于违约行文,而且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赔偿办法,一般来说应按合同的约定处理。这是因为合同首先应一起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时自愿与银行达成的贷款合同,那么银行自提供贷款时起,借款合同就已经生效。这时,当事人如果提前还贷,就违反了合同约定,自然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二、签订房屋嗲款合同的建议

商品房的购买者在办理房屋贷款的过程中,总要与银行签订房屋贷款合同,这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双方能对合同条款和内容平等地讨价还价,充分协商。

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双方能对合同条款和内容平等地讨价还价,充分协商。然而格式条款的最大特性就在于它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提出合同的条款,而另一方必须完全同意、或者不订立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么接受,要么走人”,这种条款使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与银行签订房屋贷款合同时能够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提请注意的义务。房屋贷款合同专业性强,内容多,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冗长而繁琐,他们往往看不了很仔细或对专业法律术语一知半解,不知所云。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条款有效性的限制。《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它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混其词,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因为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消费者与银行对如何理解这些格式条款产生分歧的时候,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解释。

在有能力提前偿还房屋贷款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下自己是否要房屋贷款,自己认为提前还款比较好就去提前还款。对于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贷款的具体优点跟缺点不清楚时,律聊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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