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法官如何审查医疗纠纷病历医疗纠纷

吴律师 2022-01-16 22:00

这里先来说说目前医疗美容实践中普遍存在四大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

大型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由医助来完成,通常都是在一天跟台五六个手术后,忙到晚上七八点拖着疲倦的身子开始写病历,第二天早查房时上级医师在一两分钟内完成几份住院病历的签字,偶尔有漏签的,就代签了,这里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和实际手术情况两层皮、漏签、代签等现象,这都可能导致医疗官司败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可能会被法官判定医方存在过错,也会给“医闹”留下借口,最终可能会使医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所以从小处和细微处控制法律风险很重要。

法律风险二:

部分三、四线城市小型整形门诊,有些手术医生有时会一个月甚至半年集中写一次病历,这既不符合病历管理规范,也可能导致手术与病历无法吻合,加之后补的病历在时间把握上、细节描述上、关键点把握上都能难和个案结合,这样的病历一般经不起司法的检验,根据笔者的观察与检索,发现目前整形美容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败诉的案件中有60%以上和病历不规范、不合格有关,这值得广大医美行业管理者和医生们高度注意。

法律风险三:

求美者用假名字,“李逵”还是“李鬼”傻傻的分不清,让人蒙圈的这些事还真奇葩。也许是整形美容和求美者隐私权息息相关,且加之社会认知、求美者特殊需求等方面的原因,部分求美者在签字、登记等相关信息过程中使用假名、虚假信息的各种怪现象在一些整形医疗机构不同程度的存在。

诚然,使用假名对求美者而言也有一些法律风险,但对医院和医生而言风险更大,有时候可能会面临着无法提交与求美者情况一致的病历及相关记录,而如果求美者动一些心机,在求医就诊的关键节点使用真名来证实其与医院间的医疗法律关系,而在医院需要举证部分的材料中使用假名、虚假信息、他人代签字,这对医院和医生而言是一个巨大法律陷阱。一旦产生医疗纠纷,虽然可进行笔记鉴定,但如无法得出假名或签字是求美者本人所签署的肯定性的鉴定意见,医院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点必然会影响到医务人员,尤其是对此事负有责任的医生。我不是想把求美者说的太坏,可真实的案例真让人后怕。

法律风险四:

笔者发现,部分整形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才开始真正关注病历的质量,医务科,整形美容科所有医生一起检查病历,看是否需要修改。而如果求美者稍有些法律知识,要求即刻封存病历,也许连改的机会的没有了,更不用说如果求美者的律师直接介入会有多麻烦,也许今天的修改就为明天的败诉埋下了祸根。

结合以上四点法律风险的列举与简要分析,我们再来看看因病历问题而导致官司败诉的几种主要情况:

1.丢失、隐匿、销毁、拒绝提供病历;

2.伪造、篡改病历;

3.病历书写不规范。

第一种情况法律分析:

必然会导致全面败诉,主要原因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须知,此处规定的是医疗法定举证责任,也是医疗纠纷中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种情况法律分析:

且不说《侵权责任法》对此情况有与第一种情况同样的过错推定规定,单就涉嫌伪造、篡改病历而言,在法律上就风险极大,这些涉嫌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一般会被鉴定机构排除在可接受的材料之外,如果法院认定伪造、篡改的病历会实质影响医疗损害鉴定、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则法院会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责;如果不影响鉴定和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会参考鉴定意见加大医院责任比例。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对有前款行为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碰到一个较真的求美者,遇到这种情况,医疗机构可能不只要支出大把的民事赔偿款,如果赔偿金仍不能令其满意,可能会导致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如院长)或科室主任、责任医生等人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可能真的会毁了一家医院、毁了几个医生美好的职业前景。

第三种情况法律分析:

病历书写不规范,一旦被鉴定为代签,法官可能会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理由不是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而是无法认定该诊疗行为是否为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实施;一旦病历被认定为一次性补写完成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而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导致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病历文件中求美者使用的是假名签名,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假名字签字并不会实质性影响求美者打官司,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当事人即为受术者,那么医患关系是可以确立的,而求美者又可能藉此否认对自已不利的证据材料。

因医疗整形行为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求美者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来打官司,但无论是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确定民事诉讼案由,还是按医疗损害赔偿来确定民事诉讼案由,因法院查明违约或损害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证据链要求,诉讼过程中,真的会出现手术本身没啥大问题,而因为病历问题导致医疗机构败诉或过错程度增加,那岂不是很“冤枉”,但法律就是法律,要知道,法官判案也是一种衡平的艺术。

【延伸阅读】

术后出现并发症,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出现并发症就是手术失败吗?

普通外科出现并发症,容易得到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但在医美领域,因求美者消费心理诉求和医美所涉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加之部分医美机构在医美手术前沟通、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整形外科出现并发症往往不被求美者接受,甚至会被认为是手术失败的表现。

那么整形手术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美机构、医生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出现并发症就是医生手术失败吗?

笔者认为,目前确有一些不法者利用并发症进行“医闹”,甚至恐吓、打击报复整形医生和医美机构。当然医美机构和整形医生更要充分了解并发症以及并发症所导致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何种原因导致的并发症责任不在医方。

作为一名天天拿着手术刀的外科医生,我们要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为理性、合法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法律依据。

医美手术后并发症的特殊性你注意到了吗?

诚如前面所说因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目前国内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仅可从一定层面阐释整形术后并发症的含义,但仍无法突出整形术后并发症的特性,整形术后并发症多体现为求美者术后出现的不正常症状,但该等不正常症状不能与手术失败、整形机构过错画等号。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医美过程中的修复还是再塑,因医疗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均有可能产生并发症,只要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医疗机构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就不应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而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可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的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求美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美领域的并发症分类医美领域的并发症分为可以避免的和难以避免的两类,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求美者进行诊疗行为中,凭借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并通过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避免的并发症。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却不能避免不能防范的后果,对于后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削骨整形后出血诱发癫痫,该求美者已经被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继发癫痫,为什么会继发癫痫呢?

答案是失血性休克导致缺氧,继而脑细胞死亡形成瘢痕,瘢痕牵拉周围神经元异常放电即癫痫,这下大家知道了癫痫的发病原因,相信都可以判断出是属于哪一类并发症了。

法律上一般如何判断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呢?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法律认为,医务人员作为掌握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士,对所在领域医疗风险应具有合理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因此该合理注意义务,在术前一般表现为对将要实施的手术等诊疗行为应具有合理的风险预见义务,同时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

如外切眼袋过程去皮过多,造成睑外翻、睑球分离,发生这种情况,当然属于医生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构成医疗过失,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风险告知根据具体诊疗行为的不同,一般需伴随着诊疗、护理、术后康复的全过程,也体现了医疗行为特殊性,同时也是保护医务人员与求美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当然告知并不等于免责,告知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就整形手术而言,因该诊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要求医疗机构需更为全面、准确、真实的告知医疗风险及替代性医疗方案,且不可为某种特定商业目的而脱离诊疗实际,不顾手术适应症等,忽略告知义务而盲目实施手术。如膨体隆鼻,会有假体排异的可能,若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风险回避并非风险规避,风险回避更多的是要求医务人员采取必要、谨慎、合理的措施来有效防控术后并发症的出现,在法律上可解释为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医务人员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及诊疗手段相适应的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反之将可能导致医疗过错。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一个真实的案例,在腋下切口假体隆胸术后,第二天换药时发现腋下张贴敷料处有水泡,因为处理方法的不得当,二十多天后水泡处留下一个红色的、突出的、质硬的瘢痕,为此医调委介入,因为医疗机构有一定的责任,最后医院赠送一些皮肤科的项目双方达成和解。基于以上分析和总结,笔者认为美容整形外科医师不仅要有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能力,还要对并发症及并发症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有所掌握,这样才不至于让自己的职业蒙上所谓“手术失败”的阴影!

来源:健康界 作者: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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