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挪用公款罪,个人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刑事案件

长沙律师 2022-05-04 15:25
【实务中怎么理解挪用公款罪里面,个人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首先所谓的“个人决定”是除了单位决策层面集体研究决定以外的体现挪用人个人意志的各种情况。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对于“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谋取个人利益”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即谋取个人利益应属挪用公款行为时的主客观要件。,例如司法机关在审理姚某某一案中,1999年姚某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440万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2001年对方将440万元公款返还。2003年春节,对方为感谢姚某某的帮助而送给其10万元。,对此,司法机关认为,要认定姚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她某某主观上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姚某某借款时谋取个人利益的意图并不明显,故不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有学者补充认为,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案发后也不承认的,不能以将来可以寻求回报为由认定行为人谋取了“可以期待的利益”;否则,将利益的范围扩大无边,这一条件就形同虚设。 将“谋取个人利益”看作挪用公款罪主观要件内容,符合犯罪目的论刑法理论。,“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需要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将公款徇私情给他人使用的,如将公款挪用给亲友、同学的公司使用等,应推定为谋取个人利益。,这种观点过分扩大了谋取个人利益的范围,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事实上,“徇私情”与“谋取个人利益”是不同的两种现象,不能混淆。,对此,有学者认为,个人利益是指具体利益,而不是指挪用人和用款单位的负责人相互认识,关系不错,是好朋友等。,也有学者认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我把我单位的钱借给你的单位使用,如果不是我们两个人很好的话为什么这样做,肯定两个人之间是好同学、好朋友或有其他的关系,要不凭什么?,但这样一来,所有的案件都套进来了。所以,这个利益应该是具体的、实际的,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利益。不能把友情关系等都放进去,否则太宽了,实际上是取消了这个条件,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但是也要防止过于机械,如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将公款借给自己或其家属参股的公司、企业用,行为人实际上是谋取了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私利,应以挪用公款行为论处”。,还有学者进一步论证认为,不能仅凭行为人或其亲属是(公款)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这一点,就认为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而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亲属)与使用单位的关系、使用单位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或其亲属在使用单位中持有个人股份,可以认定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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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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