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2000元以上物品要判多久刑事案件

上海律师 2022-04-25 23:06
有多次吸毒史王某在四川甘洛县盗窃两千元平板电脑1部被判七个月,2020年3月21日14时44分许,王某海驾驶车辆途经甘洛县海棠镇,在罗某家小卖部前停车购物时,趁该商铺只有一未成年人在场,进入该商铺隔壁卧室内,将放置于桌子上的一部“读书郎”牌平板电脑盗走。经甘洛县价格鉴定中心甘价认鉴字〔202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2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庭前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王某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王碧海辩称其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涉案赃物“读书郎”牌平板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王某海补偿被害人罗某600余元;被害人罗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海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王某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2018年3月6日王某海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27日王某海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9日,王某海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3日被石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王某海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复吸毒品于10月6日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2月26日,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海从雅安戒毒所带回甘洛县。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海盗窃行为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劝说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辩称其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五十条、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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