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身亡其他人判担责人格尊严

广州律师 2022-05-05 05:02
张某参与初中同学聚会后,醉驾身亡。同学们并未劝酒,张某家属却将聚会的27名同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27人全部都应赔偿。,[锐哥说法],聚餐喝酒,目前已经成为“高危”活动。只要发生伤亡,家属总揪着聚餐的朋友不放。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恰当吗?我认为不恰当,法院判决不能和稀泥,不能搞“谁死谁有理”!听我一一道来。,张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等事故一般认定为酒驾者全责。而且酒驾在车险(无论是商业险,还是交强险)上被认定为,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张某醉驾身亡,张某的家属不能获得任何车险赔偿。,张某的同学一起参与饮酒聚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法院判决饮酒聚餐的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屡见不鲜。但是不能一味认为,只要吃了饭就要赔偿。,侵权责任法,对于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核心,核心问题是聚餐者是否对于事故发生有无过错。如果存在过错,那么应当赔偿;如果无过错,则不应当赔偿。我查询了不少司法判例,判决赔偿的,都是因为同桌的饮酒者确实存在劝酒等行为。,本案中,和张某聚餐的同学应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没有和张某同桌的同学。这些同学既没有和张某同桌,也没有劝酒,法院判决这些同学赔偿张某家属,显然存在判决错误。,第二种类型为:和张某同桌的同学。和张某饮酒的时候,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如果没有劝酒,对于张某的醉驾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同桌聚餐的同学并没有任何过错,法院判决存在错误。,第三种类型为:同学聚会的组织者,组织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其他参与者,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同时有劝阻酒驾义务,如果发生风险,组织者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本案中,没有组织者,是一年一度初中聚会,大家自发在一起的。,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饮酒活动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文体活动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一定不能搞大锅饭、和稀泥。“弱者有理”、“死者有理”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容易伤害到司法权威性。判决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这样的判决才能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各位网友,你对本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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