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发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问题的意见民商法
一、附属医院是临床教学的重要基地之一。要继续按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补充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要求,加强领导,合理调整病床的比例,提高医疗、护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把附属医院整顿好,并逐步建设成为当地的医疗、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中心。
二、高等医学院校没有附属医院或附属医院床位太少不能完全满足临床教学需要时,各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设法予以解决,或者在投资力量允许时给予新建;或者将地方所属的医院划给医学院作为附属医院;或者确定一定数量适合于临床教学的医院与学校挂钩,作为教学医院,或作为实习医院。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均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领导的医院,但均应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在教学工作中,应执行卫生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落实。
三、医疗质量较高、设备条件较好、领导力量较强、有一支能够讲授临床课程的师资队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医院,可作为教学医院。教学医院一般应属于永久性的教学基地,它的任务与附属医院的任务基本相同,承担临床教学(包括讲授临床课,带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教学医院要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教学工作,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有教学任务的科室要建立教研室,由科主任兼教研室主任。
四、具有一定教学能力和设备条件的市、区(或县)级医院,可作为实习医院。实习医院与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协作,承担学生毕业实习的任务。
适合于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用一段时间到某科去轮转实习的基层医院,可作为实习点。学生轮转到点上进行短期实习的目的是扩大实习病种,熟悉基层卫生工作,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医院和实习点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教学工作。承担教学任务的科室应成立教学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完成带教任务。
五、高等医学院校根据教学需要,可以聘请临床教学基地符合师资条件的医生或其他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长期任教者,可授予相应的教学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等)。
六、学校和有关医院要共同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充实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改善学习条件,解决好学生的食宿问题,力争使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能够实行二十四小时住院制,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七、教学工作是临床教学基地的重要任务之一,医院要把教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检查、评比医院工作或医院内部进行科室评比、表扬先进时,都要把教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评比条件。在对医生进行考核评议时,应把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方面之一。
八、为了切实保证临床教学质量,教学医院应给讲课教师以备课时间。教师担任讲课期间,对其所担负的临床工作或其他任务,应做适当的调整,妥善安排,使其能有充沛的精力完成教学任务。医院还应划出一定数量的教学床位由教师直接掌握,用以调剂和补充教学所需要的病种。
九、高等医学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帮助教学基地培训技术骨干,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教学质量;协助解决医疗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邀请教学基地有关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开展科研协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十、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和协调高等医学院校与临床教学基地的协作挂钩关系,并应使这一关系保持相对稳定,以便对临床教学基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和提高。对同一地区的重点高等医学院校、一般高等医学院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在确定他们的临床教学基地时,应按照照顾重点、兼顾一般、分级分工承担教学任务的原则,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在为临床教学基地配备医务人员时,应考虑到临床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择优选配,逐步加强。在布置任务和抽调人员时,也应照顾到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
十一、为使高等医学院校与临床教学基地能够长期、稳定、正常地合作,各有关方面可以经过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任务、职责和要求,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为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临床教学质量而共同努力。
十二、卫生防疫、妇幼卫生和药品检验、药厂等机构,同样要承担学生专业实习任务,具体做法可参照上述精神与医学院校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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