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商法
一、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总体目标。根据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审计工作要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分布及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揭露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加强基金管理和落实各项社保政策,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力争经过连续几年的审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面进一步扩大,基金安全性方面不出现大的问题;通过审计调查,从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制和基金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确定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主要范围。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现状,审计的范围主要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对住房公积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地方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小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保基金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审计面应覆盖到省、地、县三级,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审计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关说明原因。
三、突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内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一是确认基金征缴的完整性,揭露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应收未收和征缴面较窄等问题;二是确认基金收入的真实性,揭露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收入等问题;三是确认基金支出的合规性,揭露挤占挪用、贪污侵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四是确认基金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安全性,揭露和反映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金的回收情况和往来账长期挂账的清理情况;五是评价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揭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六是查找和分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近三年内,每年都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实施审计。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并在组织机构、项目经费和人员安排上保证审计任务的需要。
五、坚持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实行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要严格审计程序,落实审计责任,对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漏查或瞒报重大问题的,以及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报告。
七、推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对于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等,也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或被审计单位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八、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数据化信息资源,应用计算机查询、检索、计算、分析、汇总等多种功能,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加强相关审计软件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联网审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
九、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专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不断提升社保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下级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切实掌握基层社保审计的开展情况,注意抓住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对进展迟缓的审计机关,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督导。审计署将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检查审计档案、对重要问题进行复查等方式,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的审计质量。上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下级审计机关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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