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民商法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2021-11-19 15:45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6年7月5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文 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23号] 颁布时间:1996年7月5日 实施时间:1996年7月5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各训练单位、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

第六条 捐赠(赞助)方与接收捐赠(赞助)方应签订有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捐赠(赞助)者要求举行捐赠(赞助)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在签定协议前,报请国家体委宣传司批准。

第七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体育组织和个人,由中国奥委会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必要时国家体委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捐赠(赞助)给参加全国及全国以下各类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和奖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一个规定。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颁布单位: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文 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时 效 性:--效力级别:--适用范

  •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分控制使用范围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