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偷拍女乘客并发微信群,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罚环境保护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侵犯肖像权如何处罚

该名乘客可以要求赔偿。

【事件经过】

由于在运营时偷拍女乘客并将照片发布在微信群,宁波余姚市一名滴-滴快车司机4月18日被滴-滴方面永久封禁账号,并罚款1000元。

从打车软件滴-滴运营方**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获悉,滴-滴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找到了司机陈先生,他承认偷拍了女乘客并发到微信群。

4月8日,网友“她纷繁”在新浪微博发消息称:她月初加入名为“FM666之优步滴-滴”的微信群,里面有99人,都是余姚市的滴-滴、优步司机和使用滴-滴、优步等软件的乘客。8日下午,一名司机在群里发布好几张女乘客的照片,看角度是坐在驾驶座上的人偷拍副驾驶座上的乘客的,而且没有打马赛克。

随后,有人在群里对照片上女乘客的相貌评头论足;有人向发照片的司机“取经”:“偷拍技术传授下”;还有人开玩笑似地说,干脆在副驾驶座地面上装一个(拍摄设备)……

“她纷繁”在群里提出异议后,司机、乘客分成两派,爆发口水战。此后,“她纷繁”被踢出该群。后来她打听到,群里的乘客都被踢了出来。

“了解到情况后我们与网友取得联系,并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找到当事司机,证实了他的违规行为。处罚后,他不能再从事与滴-滴出行相关的业务。”滴-滴相关人士称。

滴-滴方面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偷拍手段偷窥别人隐私,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责。滴-滴正与警方建立更完善及时的处理机制,一旦发现此类现象,会及时与警方合作,配合立案侦查。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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