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二者区别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 2022-01-04 17:40
“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

两者的词义看其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与重点方面均有所不同,“欺诈”侧重的是行为方式与性质,而“诈骗”则更为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与欺诈相比诈骗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不仅有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而欺诈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其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却不要求具有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比较,“诈骗”的感情色彩及道德评判相比而言比“欺诈”更强。

《民法通则》与《刑法》对欺诈与诈骗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刑法》相关罪名中使用的“欺骗”、“欺诈”与“诈骗”,当该罪名上使用“诈骗”时则已具有犯罪目的,例如《刑法》中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8种犯罪,要么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用诈骗、骗取或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并未使用欺骗或欺诈等词汇。

而对于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要求其目的性时,如第175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均未使用“诈骗”一词。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反之,不具有该目的则构成欺诈类犯罪。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规定为欺诈,可见刑民法律关系中的欺诈都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故符合诈骗的犯罪仅仅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式。

 合同民事欺诈

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对欺诈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68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为欺诈。

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时,则所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该规定形成了民事欺诈惩罚性的赔偿模式。

在《合同法》第52条,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合同无效;第54条之规定,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违背其内心意愿而与之签订合同,损害方可以请求对该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

以是否侵权为标准划分民事欺诈行为,包括侵权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行为两种情形,侵权法中的欺诈主要承担的是违法责任,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主要体现的是行为效力,而合同民事欺诈属于后者。

合同民事欺诈一方面以签订、履行合同使其行为表面合法化;另一方面以骗取财物的手段诱使相对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违背了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掩盖对方侵权的本质。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指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采取的手段是指以下情形:

(1)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的;

(3)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以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

(4)收取相对人支付的定金、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概括性规定。

合同民事欺诈为合同诈骗罪未达到刑法规制的状态,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合同民事欺诈的犯罪化,两者均存在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同程度上的欺诈行为,主观心态上均为故意,合同民事欺诈仅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合同诈骗罪则最终为骗取他人财物。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比较,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位阶性,如果该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则必定也构成合同民事欺诈,两者主要体现在主观的超过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危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内容,但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则其仅能构成一般的合同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获取“数额较大”的不正当利益,但却仅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认定该行为是合同民事欺诈。

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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