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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2-05-25 14:11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两千多万元,为何不起诉,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本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因此,“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虽然,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把握,对于与立案标准相差倍数太多的,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水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9)皖16刑终148号】,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达2773.5万元。该金额与立案标准的金额相差近40倍,审理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对于虚开金额达到千万元以上的,是否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呢?
案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徒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1.基本案情
顾某某应赵某某要求。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居间联系并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三开票费的方式,让许某某为A文化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票面金额合计28989700元。顾某某从中赚取7万元左右开票好处费。
2020年5月12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顾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因此,“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虽然,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把握,对于与立案标准相差倍数太多的,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水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9)皖16刑终148号】,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达2773.5万元。该金额与立案标准的金额相差近40倍,审理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对于虚开金额达到千万元以上的,是否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呢?
案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徒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1.基本案情
顾某某应赵某某要求。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居间联系并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三开票费的方式,让许某某为A文化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票面金额合计28989700元。顾某某从中赚取7万元左右开票好处费。
2020年5月12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顾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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