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不应轻易入罪法律顾问

吴律师 2022-05-24 00:34
欺诈行为不应轻易入罪,今晚看了一篇案例《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是否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实践中,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有欺诈之处,但如果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被害人有救济途径,能不入罪就不入罪,坚守“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改判其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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