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常见纠纷: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法律顾问

长沙律师 2021-12-27 04:53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实践中对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处理

二、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原则不合规,但有效

 三、总结

  如前所述,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但并非无效条款,如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第三人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与保底收益的,作出该等承诺的一方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该等固定收益与保底收益。

  为合规经营,也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避免承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

  作为投资人,亦应做好尽职调查,不能仅以存在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而作出投资的决策,否则最终即使获得胜诉判决或裁决,也因项目失败而无法真正兑现本金与收益。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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