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贷款法律法规(担保公司法律法规)公司事务

石家庄律师 2021-12-13 13:50

1.担保公司 法律法规

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担保法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2.公司担保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4.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担保公司 法律法规

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6.保证贷款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 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条 办理保证贷款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 的基础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

第三条 担保人条件:

(一)企业单位担保

1、具有合法的资格。

2、经营效益好、资金周转正常。

3、为他方提供担保的额度在本身保证能力内。

4、自愿为借款人担保。

5、没有影响经营的诉讼案件。

(二)个人担保

1、有固定职业、有稳定收入、品行端正、信用度良好的工薪阶层或公务员,家庭无债务、担保措施得到落实。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25-65岁。

3、诚信度高、担保能力较强。

4、出于自愿为借款人担保。

5、本人无恶习、无不良纪录。

第四条 保证方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单位担保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同意担保要有董事会决议书。

3、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4、其它有关资料。

(二)个人担保

1、身份证、工作证、工资收入证明。

2、签订《担保承诺书》。

3、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根据合同履行保证义务。

二、借贷合同生效后,担保人要协助借款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障从事项目的顺利进行,尽快见效,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担保人为借款人负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改变。

第六条 保证范围:

一、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二、本公司为实行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 保证期间:

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贷款展期,则至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八条 本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财务监督,借款人和担保人要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保证贷款合同签妥后办理公证手续。

7.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在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归公司所有。与此相对应的,在最高院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8.关于担保公司相关的法律知识,请详细点

担保公司用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担保业务的开展的根本法律依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公司与债务、债权人签到合同及担保合同、协议的根本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了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要求。

国家政策性文件

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部门政策: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最新的行政性指导书。

国家经贸委 :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其他: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增加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请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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