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报员工摸鱼侵犯个人隐私吗?人格尊严
11月16日,网络上流传出一份某企业内部通报文件,内容为该企业员工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通报文件称,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企业总部通过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后,发现部分员工在工作区域内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
11月17日,上述企业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图为内部文件意外泄露,通报仅对涉及员工实名批评,无其他实质影响。
上述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企业通报批评员工上班“摸鱼”,并且具体到了部门、楼层,以及非工作流量的详细信息,此举是否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在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是否侵犯员工个人权益,取决于是否提前告知。
“因为员工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网络,并且员工上网并非必须连接公司提供的公用网络,所以,在公司明确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工作区域的公用网络上收集上述信息,并用于指定用途。但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员工,则涉嫌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周垂坤律师解释道。
据周垂坤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上述事件中,反映连接公用网络的用户使用何种软件以及相应流量的信息理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非经过用户的授权,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即使是公司内部的通报,也存在着泄露员工个人隐私的因素,特别是对于有上千员工的企业,同样属于侵权。”
周垂坤律师表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只有企业与员工的双方努力,才能推动企业总体利益的增加,“不能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相分离,将二者利益视为‘零和博弈’”。因此,企业必须把握与员工利益的平衡点,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员工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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