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广告审批有关事项医疗纠纷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一、医疗广告禁止宣传的内容

(一)《湖北省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1、淫秽、迷信、荒诞语言、画面;

2、鼓吹自己“技术高超”,贬低他人“经他方医院久治不愈”;

3、“疗效显著”、“不治愈不收钱”、“一针治愈”等涉及诊疗效果、疗效率,保证治愈或隐含疗效的语言文字;

4、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利用少数几个病例来证明疗效的;

5、随意冠以“著名专家”、“名老中医”、“宫庭秘方”以及“祖传秘方”、“名医传授”等文字;

6、人工授精、变性手术、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其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7、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人工(药物)流产、性病诊疗(包括泌尿疾病、泌尿传播疾病);

(三)各种义诊、坐诊、会诊、咨询等,或广告中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疗效;

(四)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方法等。在发表有关文章时,不得在同一媒体或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科、室)、医务所(室)以及村卫生室申办医疗广告证明的;

(二)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三)因医疗事件向(被)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决为败诉不满二年的;

(四)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不符;以及受行政、党纪处分不满二年者;

(五)申办有按卫生部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新疗法、新技术、新项目等内容而未经报批的,以及带有实验性技术或有关技术内容尚无法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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