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浅析(我国现行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医疗纠纷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我国现行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站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

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

2.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如果没有,可询问北京市药监局那里有。

3.医疗器械有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以及地方药监局(福建)网站上关于医疗器械的规定。

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4年4月4日14时30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和医疗器械注册司副司长高国彪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在线解读网友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会进行这次《条例》的修订?这次也是14年来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主要思路和修改重点是什么?徐景和答复:各位网友,下午好。医疗器械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五大健康产品之一,它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应当说这是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一件大事。

众所周知,《条例》原来是2000年发布,2000年4月1日实施的。现在《条例》已经实施了大概14年的时间,客观来讲,《条例》对于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强化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高我们国家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医疗器械的消费水平快速提升,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具体来说,《条例》不适应主要是四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不够”:第一,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我们知道医疗器械品种非常多,链条长,跨度大,现有《条例》有些监管措施在体现分类的差异性上还不够充分,对于一些高风险产品监管不够,对于一些低风险产品应该说该放的还没有完全放开,同时在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方面,分类监管制度贯彻得还不够彻底。第二,医疗器械企业主体责任制度不够具体。

原《条例》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特别是企业作为第一责任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监管力量投入方面不够均衡。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的情况。第四,法律责任规定不够适应。

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和充足的打击惩处依据和力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新要求,在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以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立法宗旨,以风险管理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基础,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方面:一是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并以此来确定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科学性。

二是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坚持管放结合、宽严有别,给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压,给低风险产品生产企业松绑,促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大做强。三是遵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适当减少事前许可,重点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四是鼓励社会各方来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新条例是8章80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2章32条,修改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完善了分类管理制度。首先在《总则》部分当中就确立了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凡是作为基本原则,就是这项原则要贯穿于整个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全过程和各方面。

《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同时完善了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遵循宽严有别的原则,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比如说在产品注册方面,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由省实行注册管理,第三类由国家注册管理。在生产管理方面,第一类由市级进行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在经营方面,放开了第一类许可经营,既不许可,也不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市级进行备案,第三类应该实行许可管理。

第二方面,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原条例规定了16项行政许可,这次不但没有新增许可,而且结合历次行政许可的清理,共减掉了7项许可,现在就剩下9项许可。

减掉7项就是331,取消了3项,转变了3项,缩减了1项。第三方面,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方面的控制责任,比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同时要保证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转,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使整个体系能够在动态当中反映它的管理水平。二是建立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

要求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查验它的供货资质以及产品证明文件,并有记录。三是明确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管理义务。

应该说这个和过去原条例相比有很多进步,新条例有8个条款强化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义务。第四方面,创新监管手段,强化日常监管。

一是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了一些管理手段。

5.有关医疗器械经营需要学习哪些法律法规、标准办法、等等必须知道

总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6号

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局令第17号

生产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局令第22号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械[2006]19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19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包装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2004年7月8日局令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2002年1月4日局令第30号

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工商局和国医药管理局务会议24 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3日工商行局令第23号

分类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000年4月5日局令第15号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国药监械[2002]302号

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国药监械〔2002〕153号

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局令第31号

检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局令第5号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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