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如何可以减刑?刑事案件

王律师 2022-07-13 06:45
广西桂林一社区矫正对象勇救落水女孩获减刑。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已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一个月的刘某因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桂林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本案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由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大河乡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司法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对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书,报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12时许,刘某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南洲大桥下的漓江中,不顾个人安危,将不慎落水的女孩小霞(化名)救上岸。,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桂林市司法局提供的判决书、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司法所的证明、被救女孩的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刘某的自述、照片等书证予以证实刘某的救人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体现,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某减刑案的审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弘扬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形成向善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法律是公正的,自己做错了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律也会公正地对待。,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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