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动车要被判多久?刑事案件

武汉律师 2022-05-24 04:34
杨某某多次盗窃电瓶车销售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快看看,你家的电动车还在吗?
2021年5月,杨某洪在重庆市江津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625元。杨洪,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5月19日凌晨,杨某洪来到重庆市江津区一小区门口,将夏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瓶车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73元。
2021年5月19日凌晨,杨某洪来到江津区一门市门口,将敬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87元。
2021年5月21日凌晨,杨某洪来到江津区一人行道摩托车停车位,将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并予以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447元。案发后民警已将上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1年5月21日凌晨,杨某洪来到江津区一小区楼下,将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艾飞特牌电瓶三轮车偷走并予以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3018元。案发后民警已将上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1年5月25日3时许,杨某洪在重庆市綦江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杨某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杨某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杨某洪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73元、杨某3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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