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偷走百万名表,销赃罪立案标准刑事案件

王律师 2022-05-07 17:03
贾某是一名主播,到广东深圳上班的第一天,见到面前上百万元的名表,心生歹念,偷走后离开,并伙同自己的丈夫进行销赃。据贾某供述,其曾在太原使用相同的手段,盗窃了价值50万元的手表。目前,贾某及其丈夫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1、贾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贾某显然是在以为别人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把公司财物占为己有,该手段具有“盗窃”的属性,但该行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要看贾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保管、经手或者主管单位财物等便利。贾某作为公司主播,其工作就是通过直播进行销售,对所销售的货物并没有保管等职责,对所销售的名表没有处置权。,因此,贾某偷走手表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所以,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2、贾某和丈夫事后销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首先,对贾某来说,盗窃公司的名表后进行销售,这是符合一般常理的,也就是说,贾某销售手表的行为并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识(期待),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所以,贾某销赃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但是对于贾某的丈夫来说就不一样了。如果在销赃之前他就和贾某有过沟通,由贾某去偷,两人再一起销赃,那也是构成盗窃罪,销赃行为不再单独定罪。但如果是贾某得手之后,两人才一起去销赃,贾某丈夫的行为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盗窃罪了。,3、贾某供述其曾在太原以相同手段盗窃名表,是不是自首?能否认定该事实?,很显然的,贾某在被抓获之后才供述自己曾有过的盗窃行为,不是一般的自首。是否属于特殊自首呢?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贾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警方掌握的盗窃行为,但因为该行为也是盗窃,并不属于“其他罪行”,因此不属于自首。但可以认定为坦白,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适当从宽。,至于贾某此前是否盗窃过手表,如果只有贾某自己的口供,那么这个事实就无法认定,如果除了贾某的供述之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相印证,就可以认定贾某的盗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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