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侵犯未成年儿童怎么判?刑事案件

石家庄律师 2022-05-07 09:03
气炸了!江苏盐城,一名小学班主任,强奸3名女生20次,猥亵15名女生230次(包括前面3名女生),这些女生案发时都不足14周岁,初次受到性侵时都不满12周岁。据报道,这名老师出生于1970年,是语文老师兼班主任,作案时间从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他的妻子在学校后勤部门工作,夫妻俩在学校有宿舍。妻子在案发前一直认为他是好丈夫。近日,法院判决他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令人发指!短短三年间,就侵害了15名女生。而且这些女生都是幼女,现在这些女生可能还不太懂事,但这些侵害行为,给她们未来的人生路会留下多大的阴影,简直不可想象。,而且据报道,有证人表示,经常看到他在课桌旁摸女生,班上的女生被他用这种方式几乎都摸过了。这种在公共场所,当着学生面实施猥亵行为,简直太猖狂了,肆无忌惮啊。,一般的强奸罪,法律规定量刑是3到10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强奸多人多次强奸的,法律规定是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这名老师的行为,包括作为老师对学生实施侵害、对未满12周岁到儿童实施猥亵、强奸,多次猥亵、强奸多名未成年人等诸多更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判处死刑可以说是罪有应得。,对这名老师的判罚中,包括限制减刑。有人说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他将终身服刑,不得减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限制减刑的意思是对减刑的幅度有限制,而非绝对不得减刑。,根据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这名老师的最低服刑期限是20年,他现在已经51岁,也就是出狱时最少也是71岁了,应该不会再有作案的机会了。,而对于被害女生,由于事发时都是在学校中,而且这些孩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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