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职人员丑闻勒索钱财,怎么判?刑事案件

郑律师 2022-04-21 13:45
江苏女辅警许艳为何主动和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为何被判刑?许艳到底有多“艳”?
2014年,许艳年满二十岁,是一名女辅警,也就是这一年开始,许艳找到了自己的发财之路。她开始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派出所所长、公安局长,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等等,在熟悉后,主动勾引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发生之后,利用对方是公职人员的身份,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二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万元。许艳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案发生后中,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许艳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吗?被敲诈的对象派出所所长等人,是被害人吗?被敲诈的钱财能返还吗?
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艳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等,这些行为是否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
这些当然是犯罪手段,因为被敲诈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其利用公职人员害怕丢人的主观心理,找各种理由,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迫于无奈交付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些公职人员是被害人吗?有人认为你睡了人家姑娘,理所当然应该付出代价,不能认为是被害人,给出的东西当然不能再要回来了。
这里其实忽略了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主动交付还是被动交付,如果是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男方主动给女方的,那么这不是犯罪行为,是主动赠与行为。如果不是男方主动给的,还是女方找各种理由威逼利诱的,那么这里就是被动交付,是犯罪行为。
同时也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涉案财物上,一审判决是追缴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50万元),二审判决是对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一审判决的意思很明确,钱不能给被害人了,钱要交给国家。二审判决既没有说明是追缴上交国库,也没有说是返还被害人,说了一个很笼统的说法,依法处置,那么依法应当怎么处置呢?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追缴上交国库,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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