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事案件

温州律师 2022-02-22 11:31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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