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刑事案件

东方律师网 2022-02-17 22:45

所谓“双向说理”即公安机关“说理”和检察机关“说理”。公安机关“说理”是指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拟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将变更的理由、拟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审查,并随案移送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检察机关“说理”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拟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的变化、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和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对认为不符合变更或不适宜变更的,详细说明不同意变更的理由,经侦查监督部门集体研究并报检察长决定后,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疑人各方。

实行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相互监督制约,促进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高执法公信力。

该制度还具体规定了可以变更逮捕措施情形和捕后不得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以及监督措施,以保证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规范有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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