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适用刑事和解刑事案件

兰州律师 2022-02-02 03:13

一、哪些不适用刑事和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不同意和解、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开案件、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办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为由降低取证要求或作简单化处理。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为由拖延办案。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还应当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当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确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入移送起诉程序。期间,双方当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请且案件未移送起诉的,应当允许,但以一次为限。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形成《和解协议书》,并在达成协议后三日内,且侦查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审查认定和解成功的,对符合撤案条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处理,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全案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其中应载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告知后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移送起诉。

3、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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