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程序辩护的价值刑事案件

北京律师 2021-12-26 06:50
程序辩护是指辩护人以《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等刑事程序法为依据。

指出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或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从而否定某一证据或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将司法人员的行为置于被审查的境地,阻却犯罪指控,最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好的辩护,是进攻性的程序辩护。这种辩护使庭审的对象发生转移,由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转移到审查控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导致控诉机关成了程序意义上的被告人,形成了“诉中诉”。

我国的刑事诉讼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公安办案时只要能破案,而不管采取何种手段。所以就会有“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

在侦查阶段,存在越权管辖、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窃听、非法使用警察圈套、限制辩护、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在审判阶段有违法管辖、违反回避制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

实践中程序辩护的效果不佳,根本原因在于程序违法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办案人员的行为违反程序规定,通常也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除《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依法应当排除外,几乎再无其他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条款。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要坚持程序辩护。要深知程序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基础,不是可有可无的。

程序辩护无处不在,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并不是只有开庭才有意义,也并不是只限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从会见开始,当会见受阻时,如何实现会见权就是程序辩护的第一步。

有时候,律师可能会有程序辩护会引发与公检法对抗的担忧,因而不愿意进行程序辩护;还有律师认为程序问题提出来没有用,最终仍然要靠实体辩护来定罪量刑,这两种认识都存在问题。
比如,看守所违法限制律师会见,如果律师不争取,会见权得不到保障,如何进行后续的实体辩护?再比如,如果证人证言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非法取得的,这样的证据对定罪量刑又至关重要,如果不进行程序辩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实体辩护的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程序是实体的基石,程序正义是确保实体正义的基础,如果不进行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就成了无源之水,这就是程序辩护的价值所在。

当然,我们也要把握好程序辩护的度,不要忘了程序辩护的目的是什么?进行程序辩护最终目的是追求实体上的结果,不能为程序辩护进行程序辩护,不能发现一点程序瑕疵就紧抓不放,当案件程序瑕疵对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影响,程序辩护的意义就非常有限。

比如,你发现存在逼供的情形,需要排除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也即对定罪量刑没有丝毫影响,我们还要不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我们把精力集中在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上,是不是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我们利用程序问题,比如以非法取证的情节换取更大的从轻量刑,或许才是明智之举。

所以,程序辩护是实体辩护的手段,当程序辩护对于实体辩护有用时,我们就应当坚持到底;当判断程序辩护作用不大时,我们就可以静观其变,或者将其作为以后与司法机关谈判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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